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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某电梯销售公司与林某劳动争议案

2026/7/29

基本案情
某电梯销售公司承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楼体电梯安装工程后分包给了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刘某。刘某结识李某并安排李某带领林某等工人进场施工。林某工资由刘某向李某结算后再由李某支付。2025年6月10日,林某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受伤。林某申请确认其与某电梯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某电梯销售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电梯销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林某经李某雇佣进入施工工地,与某电梯销售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装施工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某电梯销售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判决:林某与某电梯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电梯销售公司对林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因违法分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同程度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现象问题,工伤时有发生。本案重申并适用特种行业资质审查的严格标准,依法认定电梯安装应具备相应资质,通过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在违法分包链条末端的劳动者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保护弱势劳动者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规范建筑领域用工、从源头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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