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13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杨某经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介绍,在该公司承包的郑州市高新区西流湖2号安置区B区南地块湖畔佳苑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名为《劳务合同》的书面协议。协议虽未冠以劳动合同之名,但约定须服从公司调度、参加安全培训、遵守内部劳动纪律,并以计件形式获取劳动报酬。后该公司拖欠工资未付,杨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欠付报酬。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否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摒弃形式外观,聚焦实质法律特征,从主体适格、人身从属性、劳动关联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本案中,杨某与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条件,杨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制度约束,从事的木工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且劳动报酬由公司定期核算支付,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拖欠工资84299.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厘清用工关系性质、精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针对部分用工主体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规避用工责任、分割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法院坚持“实质优于形式”的裁判准则,穿透合同表象审查用工实质,准确甄别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与裁判尺度。该案的审理既有力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用工保障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规范用工市场、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切实筑牢了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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