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20
2008年,四川某建设劳务公司承包了本市一研究大楼的工程。皮某是在这工地工作的一个建筑工人。九月份,皮某在施工时钢架坍塌,皮某和工友六人从四楼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皮某多出骨折,脾破裂等多处受伤。经劳动和社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住院期间皮某个人支付医药费六千多元。
随后皮某将这家劳务公司告上法庭。
该劳务公司随后提起上述,表示他们和皮某之间没有真正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表示“施工方是另外一家工程建设公司,不是他们劳务派遣公司的。”并声称,只是针对该建设公司的要求,帮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而已。并非工伤认定上的用人单位。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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