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0
韩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三年,今年初,他在工地时不慎受伤,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了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期间,公司开始安排职工当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但却没有安排韩某休假。对此韩某提出要申请本年度的带薪年假休假,但公司人事部却没有批准韩某的年假请求,理由是韩某已经在进行三个月的停工留薪假,理应不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韩某对此表示不服,双方发生争执。
韩某来到了当地劳保局咨询了相关专员,监察专员告诉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间超过法定应休年休假天数便可以不安排休假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因为工伤因素而不能享受普惠式权利,工伤待遇的给付与职工的普惠式权利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两者是相对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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